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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程序图)
| 主任室:
2831008 |
副主任室:2831058 |
副主任室:2831056 |
人事秘书科:2996311 |
资金管理科(办事大厅):2831051 |
信贷管理科:2831213、2831621 |
稽查科: 2831052 |
网络信息科:2831631 |
| 高州管理部:6657882 |
电白管理部:5139089 |
信宜管理部:8893742 |
化州管理部:7232389 |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制度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统一由中心前台支取专管员受理,实行随来随办、热情服务。
二、支取专管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支取条件的,报资金科领导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特殊情况报主任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支取的,由出纳员开具现金支票办理支取手续,并履行登记手续。对非销户支取的帐户要保留余额100元以下的余额。
四、对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当面说明原因,告知详细的办理手续、资料和程序。
五、中心工作人员要以服务职工为己任,对向支取对象谋求私利或故意拖延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的,一经查实,作纪律处分或调岗处理,并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六、中心班子对住房公积金支取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和研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时限(20060705)
一、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3号)。
二、提取条件
㈠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 离休、退休的;
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 出境定居的;
㈤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㈥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㈦ 职工下岗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㈧ 租用房屋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㈨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㈩ 职工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患有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
-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
- 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 经济困难的职工,其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 其他符合规定的突发事件。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材料清单;
-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大修合同、结算清单、付款凭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或其他证明房屋需要大修的有效材料;
-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和护照及签证;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
-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租房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和交房租的收据或证明;
-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下岗或失业职工,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
- 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及费用单据;
- 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除按本人提取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为本单位职工代办提取审批手续,但提取现金的,必须由本人持审批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四、办理流程:
职工向单位申请 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通知申请人 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审批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具有茂名市区常住户口,或工作单位在茂名市区;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
3、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5、个人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需交全部价款30%;
6、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
7、管理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8、(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理流程图);
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审批表(用钢笔填写)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只供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
3、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只供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
4、夫妻双方工资收证明(发工资单位)
5、售房单位出具欠房款证明
6、购房合同或协议
7、已付购房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只供审核)、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8、房产证原件(只供审核)、复印件(一式一份)
9、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只供审核)、复印件(先到银行打印最新余额,再复印一式一份)
10、未婚、丧偶的职工由单位出具证明(一式一份),离异职工的离婚证书或判决书及单位出具目前婚姻状况证明(一式二份)
11、还贷工资存折(在受托贷款银行没有工资存折的,可用受托贷款银行的一般存折)及存折封二(即有帐号一面)的复印件一份;用信用卡还贷的,提供信用卡及双面的复印件一份
12、(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利率及万元月供款一览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制度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的贷款申请,由资金管理科信贷员统一受理。
二、信贷员在受理职工提出的贷款申请后,审查《茂名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用途、资信等情况,并实地查看抵押房屋,对照政策和法规规定的贷款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科长和主管信贷副科长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小组会议研究。
四、贷款审批小组必须在借款人正式提出借款申请的15天内作出是否同意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根据贷款审批小组的决定,7天内与借款职工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六、管理中心收到房屋他项权证后,2天内即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资金划转手续。
七、分管贷款的科领导对每次贷款审批小组会议作详细记录,以备查对。
八、办贷手续实行随来随办与组织现场办贷相结合,便民利民;严禁办贷人员利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工作进行卡、拿、吃、要,如有违反规定的,即给予行政处分或调岗处理,并追究各级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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