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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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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外来办事人员到本中心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经办人员对到本中心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及其它事务的办事人员负责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手续及材料完备、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而退回补办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三、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本单位多个部门的,或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要及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余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工作人员应按中心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情况表的内容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七、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办事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行政处分。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效率,强化机关效能,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机关形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工作方案,并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二、转办的市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较复杂的方(提)案,必须在调研或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办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办完;没有要求时限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能马上办理的,必须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问题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五、单位来文,需复函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缴存业务,随来随办;职工申请贷款,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职工申请提取,一般情况随来随批,复杂情况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业务随到随查;查询业务复核有异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答复。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为认真履行市住房公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职责,创建文明、优质、高效服务的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的总体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按照工作规程,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并做到“四即时一记录”即对外业务即时办,咨询问题即时答,疑难问题即时报,研究结果即时复,并对有关问题作好记录。

    三、违诺处理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申报件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但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或有其他违诺行为的,要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对在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四、投诉方法
   服务对象认为中本心工作人员“办事不当,服务不周”,可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或中心领导直接反映,甚至向市机关作风建设办投诉。中心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簿。中心投诉电话为:2996311。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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